2015-12-25 浦东市场监管 浦东市场监管
浦东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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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示主体
在浦东新区登记注册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
二、公示内容
企业应当公示的即时信息包括: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包括但不限于食品流通许可,餐饮许可,食品生产许可,药品生产经营许可,化妆品生产许可,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特种设备许可,计量器具制造、修理许可等)的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工商行政处罚,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特种设备、计量等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三、公示途径
企业须使用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海)(http://gsxt.sh.gov.cn),公示即时信息。
四、公示期限
公司应当自即时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
五、法律责任
企业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即时信息且未在责令期限内履行公示义务的,或公示的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
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各区县、各部门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并对失信企业在经营、投融资、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