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政策

【登记】更便利更快捷

上海“科创22条”首个政策在市工商局落地。

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提出,要“改革创新创业型初创企业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过于繁杂的管理办法”。为贯彻上述文件精神,市工商局制定印发了《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办法》”),进一步简化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登记程序,推进工商登记便利化。

新规于2015年6月2日起实施。

对公司设立或者股东、法定代表人变更等主要由企业自主决定的事项,登记机关原则上不再实施实质性审查,不要求全体股东当场办理,不要求当事股东亲自办理

《办法》规定,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应出示股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不能出示的,申请人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的公证文书或律师见证意见。

办理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时,申请人应出示新股东、出让股东及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不能出示的,申请人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的公证文书或律师见证意见。

对涉嫌虚假申请材料,登记机关可要求企业有关股东、法定代表人对申请材料进行确认。若有关股东无法亲自到场确认,还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是在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二是委托律师进行见证;三是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为落实企业的信用责任,《办法》还规定,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且情节严重的,登记机关应依法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本市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各类企业分支机构的登记参照本《办法》执行。

《办法》全文在上海市工商局门户网站www.sgs.gov.cn上查询、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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